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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
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粤府函〔1999〕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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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35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建制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的意见,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何时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此复。

 

广东省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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