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今后类似上述涉及重组改制而免征印花税的情况,都必须按此要求分别做好申报和录入工作。
附件:
1.粤财法〔2003〕14号
2.财税〔2003〕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