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