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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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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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