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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2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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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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