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局研究制订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第八点另有规定除外)。
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
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关于纳税人参加义务献血取得单位营养补贴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参加义务献血后,其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营养补贴和奖励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上述补贴和奖励金,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当月取得原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应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定扣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区、县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统一规定。
四、[条款废止]关于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退职费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关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征税问题
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给非本单位雇员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政府部门和单位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
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八条“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上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博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才。
七、关于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对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独立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停止执行。
八、[条款废止]关于个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按每人每月1600元计算扣除,但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5号)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九、[条款废止]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上述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如纳税人的经营项目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以及今后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税依据可以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其项目的应纳税营业额以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其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确定,比照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外地来穗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外地(不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从业人员个人收入的,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可对其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属于中方人员的部分,按照建安单位和个人应纳营业税的工程收入额依0.4%的征收率计征;属于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人员)的部分,应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28号)的规定计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第八条规定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6号)第二十条关于“其余施工业户一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按业户取得的建安工程收入的0.4%带征参与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