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有关政策规定,重点学习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许可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税务处理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或许可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企业所得税和有关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按照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技术服务派遣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所得,不论派遣人员境内居住时间长短和所得属于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依照税收协定(安排)中常设机构条款及有关规定判定,技术服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或许可项目是否相关不影响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
四、各征收单位要全面复核近年出具售付汇税务证明的有关项目,对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项目,要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技术服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有关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不影响上述技术服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执行。
五、2010年6月30日前,各征收单位要将有关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许可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项目的复查及有关技术服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等情况,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11日 粤地税函〔2010〕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