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所属地市江门市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华侨捐建工程应按税法规定纳税的通知


江地税发〔1995〕1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0-2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市直各建筑安装企业: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施新税制后,旧税制时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华侨捐建工程)已全部废止。一切单位的经营收入应按新税制规定确定征税。因此,各施工企业承接的华侨捐建工程应一律缴纳施工环节营业税,不得再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含税工程合同,逃避纳税义务。

特此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