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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制镇城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1998〕1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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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办法〔1998〕63号文,对建制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界定:根据原广东省城建税实施细则规定,县属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86年撤区建镇和撤区拼入原县属镇的,这些建制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范围应与原县属镇一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

以上通知,请各市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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