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地方税务局对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发了复函(粤地税函[1998] 294号),复文如下: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迁户给银行以抵偿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在银行自用或待处理期间,按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银行将房产出租,则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以上情况,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