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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1998〕2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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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地方税务局对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发了复函(粤地税函[1998] 294号),复文如下: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迁户给银行以抵偿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在银行自用或待处理期间,按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银行将房产出租,则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以上情况,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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