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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江地税函〔2003〕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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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第四组:

你组提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征纳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此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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