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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税局
关于签证费用能否在计算旅游收入营业税时扣除问题的批复


江地税函〔2003〕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4-24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市局检查一分局:

你分局提出关于签证费用能否在计算旅游收入营业税时扣除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局税政一处及局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并有没明确规定旅游企业支付给公安部门的出国游签证费及支付给海关的名单表费可以在计算营业额时给予扣除。

因此,对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可以在计算营业额时给予扣除外,其他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公安部门的出国游签证费、支付给海关的名单表费等)在没有新的补充意见前,在计算营业额时暂不能给予扣除。

此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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