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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3〕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5-1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税政二处江门(新会)、东莞会议精神,并经市局研究,对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 如下意见征收营业税:

一、 对“福利彩票机构”即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总局、省局未有明确前,暂按“服务业”税目的“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 对“福利彩票机构”代销福利彩票以外的其他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的“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三、 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销福利彩票及其他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的“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意见如以后总局、省局有明确规定的,按总局、省局的规定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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