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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江地税函〔2004〕1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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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出现了一些新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涉及到界定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问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施行细则、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随着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出现了一些以田园、农庄为主的饮食休闲场所,这些场所通常以一些简易建筑为主(如茅棚、亭、台等),对这些简易建筑物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步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因此,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应按照上述标准,鉴别简易建筑物是否属于“房产”,再自行确定是否应征收房产税。

二、问:对偏离建制镇镇区的企业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省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关于“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凡是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包括镇府所在地以及镇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应当征收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

三、问:镇府、办事处等单位和个人为发展经济,在农业用地上兴建房屋用于非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并缴纳了农业税, 对这些房屋占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粤税三字第035号]第十条规定:“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督促其补办征地手续”,以及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0〕67号)第三条规定:“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 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改变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用途用作其他经营的,不论其是否缴纳了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问:农民将承包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作其他经营的,对其经营的场所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一)农民将承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自行兴建建筑物并用于非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且其建筑物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标准的,不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出租,均应征收房产税。

(二) 农民将承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转包或出租,被承包人或承租人该变土地用途兴建建筑物,并用于非农、林、 牧、渔业生产经营,其建筑物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标准,且建筑物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建筑物产权未确定的,由建筑物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三)土地使用税按上述第三点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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