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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被收购前后房产税计算时间及计提折旧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江地税函〔2004〕2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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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稽查局:

你局报来关于收购前后房产税计算时间及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购前后房产税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因此,江门市光明石油气服务公司的房产税,不论是在收购前还是收购后均应以企业依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帐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笫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企 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有关:“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的规定,江门市光明石油气服务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没有在税收上确认实现,因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资产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调整。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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