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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市区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5〕1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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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自2004年10月起,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实行年费制收费,路桥通行费的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现对各路桥收费站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路桥收费站收入的税收征免问题

实行年费制前,车辆通行费由各路桥收费站对通过车辆实行按次收取,税务部门对其收取的全部通行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实行年费制后,外地车辆通行费继续由路桥收费站实行按次收取,而市区车辆通行费则改变为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按年收取,并代表政府按月按与收费站签订的协议将通行费补偿资金支付各路桥收费站。由此可见,实际上取得路桥通行费收入者仍为各路桥收费站。因此,税务部门应对路桥收费站取得的外地车辆通行费和本地车辆通行费补偿资金收入合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根据财税〔2000〕139号文规定,凡经认定的非经营性收费站不征收营业税;经营性收费站一律按章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即市区范围内,对南门路桥收费站、虎坑路桥收费站、荷塘西江大桥收费站、江鹤公路收费站、大洞大桥收费站不征收营业税;对江咀收费站、外海大桥收费站、潮连大桥收费站、江沙公路收费站、莲塘收费站则按其全部收入(外地车辆通行费和通行费补偿资金收入)按月征收各项税金。

二、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管理,加强部门合作,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一)加强合法票据的审查。据了解,新会江咀收费站、南门路桥收费站、虎坑路桥收费站、大洞大桥收费站收到通行费补偿资金后均开出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收据)”。但按规定,江咀收费站是经营性收费站,应开出服务业发票。税务部门应使用合法票据这一税收监控手段,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纳入税收管理,防止纳税人出现偷逃税款行为。

(二)加强计税依据的审查。税务部门应将重点放在各路桥收费站有无足额缴税上。实行年费制后,各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收入来源是外地车辆通行费和通行费补偿资金,税务部门要加强两部分收入的审查,保证申报足额、依时。一是加强与交通部门联系,定期核对通行费补偿资金支付情况;二是通过对开出的通行费发票或财政票据审查,核对外地车辆通行费收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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