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所属地市江门市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退还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江地税函〔2005〕3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1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退还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文件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70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精神:对已缴纳营业税的未经科技部门审批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转让收入,在科技部门审核后,应携带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因此,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取得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后,可持该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你局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此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