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退还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文件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70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精神:对已缴纳营业税的未经科技部门审批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转让收入,在科技部门审核后,应携带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因此,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取得了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后,可持该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你局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此复。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