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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蓬江、江海跨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意见


江地税函〔2007〕2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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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蓬江、江海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无论所在地在那个行政区,其发生销售行为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并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税收管理,现将具体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跨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有关资料在市登记分局办理外来项目登记,登记分局按照规定办理外来项目登记,并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项目纳税编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晓单》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事项。

(一)项目登记。房地产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规定的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动产项目登记;

(二)发票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不动产销售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的规定视其经营状况给予核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做好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工作;

(三)纳税申报。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月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项目登记、发票管理、征收入库、台帐管理、电子监控、信息传输和比对等税收管理工作,并将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另外,对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跨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跨区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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