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对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土地性质的界定的问题
税务机关应按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用地性质依率计征土地使用税。实际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一的(例如工业用地用作商业,或商业用地用作工业等等),税务机关可启动核定权,按同类用地征税,同时向国土部门报告。如纳税人既有“工业用地”又有“非工业用地”的,应要求其提供国土部门的土地用途划分证明和图纸,否则全部按从高原则征税。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确认问题
税务机关应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证明》等,下同) 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纳税人认为其实际使用面积与土地证书确认的面积有差异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到国土部门申请修改证书面积,以修改后证书上的面积为计税面积。纳税人若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参照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或纳税人自行测量申报的土地面积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时,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应分摊的建基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者且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者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购房者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且开发企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具给购房者的,或者有资料显示房屋已实际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三、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纳税人虽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因特殊原因致使土地实际无法交付使用的,凭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按规定缴纳。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