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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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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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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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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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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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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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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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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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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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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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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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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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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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XXX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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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标题: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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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XXX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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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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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吐鲁番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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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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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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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为规范吐鲁番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吐鲁番市国税局、吐鲁番市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吐鲁番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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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为规范吐鲁番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XXX税务局制定了《吐鲁番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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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项,违法程度“一般”对应的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窗办理国、地税同一业务的给予一次处罚,不得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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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项,违法程度“一般”对应的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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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6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逾期6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8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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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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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2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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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2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对个体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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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8项,违法程度“轻微”对应的处罚标准:“自办理开业登记以后,首次违反该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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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8项,违法程度“轻微”对应的处罚标准:“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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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9项,违法程度“轻微”对应的处罚标准:“自办理开业登记以后,首次违反该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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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9项,违法程度“轻微”对应的处罚标准:“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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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9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未改正并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6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6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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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9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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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0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逾期30日(不含)以下的,对个体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逾期30以上60日以下(不含)的,个体处2500元罚款,单位处4000元罚款;逾期60日以上180日以下(不含)的,对个体处3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逾期180以上的,对个体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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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0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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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4项,违法程度“轻微”对应的处罚标准:“自办理开业登记以后,首次违反该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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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4项,违法程度“轻微”对应的处罚标准:“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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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4项,违法程度“一般”对应的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罚款。对一窗办理国、地税同一业务的给予一次处罚,不得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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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4项,违法程度“一般”对应的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含)180日以下的,对个体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逾期180日以上(不含)的,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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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4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对个体处2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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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违法行为第14项,违法程度“严重”对应的处罚标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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