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双河地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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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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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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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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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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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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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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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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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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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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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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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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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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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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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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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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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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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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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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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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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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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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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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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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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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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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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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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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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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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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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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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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