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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双河地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2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二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二项“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3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三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三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4

双河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6年12月1日

双河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四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部门“双河国税局”。

第四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双河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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