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克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意义
细化克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进税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克州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处罚标准基本一致,体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制定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根据全州的实际情况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细化,共同制定了本公告。
四、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克州各级税务机关,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使用。并明确本公告税务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本公告不单独作为税务行政处罚依据。
五、主要内容
1.主要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操作要求、组织领导、执法监督与协作、施行日期等做出了规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五个要求。其中“违法程度”按照“轻微”、“较轻”、“一般”、“严重”进行分档;“违法情节”明确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应主要考虑的裁量因素;“处罚标准”既有定额标准,也有幅度标准。
2.在克州范围内适用“首错免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明确单位和个体处罚有所区别。根据个体纳税人和单位纳税人的实际管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对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类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中、区分个体和单位,原则上“个体处罚小于单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