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巴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制定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意义
一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并带动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不断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二是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巴州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更加体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等规定。在起草程序方面,严格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程序起草。
四、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巴州各级税务机关,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使用。
五、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五个要求。其中“违法程度”按照“轻微”、“较轻”、“一般”、“严重”进行分档;“违法情节”明确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应主要考虑的裁量因素;“处罚标准”既有定额标准,也有幅度标准。
(二)《裁量基准》共细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涉及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纳税担保、鉴证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等8个方面53项违法事项。
(三)明确提出“首错免罚”。具体体现在《裁量基准》的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类违法行为,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单位和个人处罚有所区别。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类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中、区分个体和单位,原则上“个体处罚小于单位处罚”。
(五)与刑事法律规范有效衔接。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中凡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均与《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规定相衔接,对此类违法行为均设在“严重”档,处罚亦相对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