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四)从实施情况来看,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已经比较成熟,起到了加强印花税征管,堵塞漏洞,服务纳税人,以及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作用。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二是规避纳税风险,体现税负公平;三是税务检(稽)查中查补印花税时可依据核定办法进行核定征收;四是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四、举例说明
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
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适用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转移书据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含预售)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