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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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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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