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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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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局公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与原来规定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与省局公告一并执行。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潭地税发〔2004〕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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