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局公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与原来规定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与省局公告一并执行。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潭地税发〔2004〕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