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有关规定,各省要以本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平均工资,核定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并作为计发基数用于计算当年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确定和202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发布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相关数据开展研究测算,出台《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3年度加权平均工资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3年度我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9722元(8310元/月)。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2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与全国统筹规定继续保持了一年的差距),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据此,我省2024年缴费基数上限按2023年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4930元/月,比上年提高87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加权平均工资8020元/月的60%确定,为4812元/月,比上年提高350元/月。
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一名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350×8%=28元,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350×15%=52.5元(其中2024年1—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4%,每月增加49元);一名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350×20%=70元,其中28元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水平提高后,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体现多缴多得原则。
(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2024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根据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三、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