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仲裁收费管理政策的请示》(市财字〔2024〕2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为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将西安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标准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据合理的实际支出和“公益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请严格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自批复之日起,前3年内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仲裁收费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本批复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