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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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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来自http://www.cofco.com/cn/News/Allnews/Latest/2011/1125/42564.html

文件调整了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涉及生化能源事业部的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应遵照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其中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税比例为80%,2012年退税比例为60%,2013年退税比例为40%,2014年退税比例为20%,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1年10月1日起,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恢复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其中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2012年减按2%征收,2013年减按3%征收,2014年减按4%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5%征收。     

自2011年10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丰原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享受变性燃料乙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1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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