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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1-12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70元、二类地区2200元、三类地区21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4元、二类地区21.7元、三类地区21.1元。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四、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五、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单位:元

地区

类别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  

      

一类

地区

2270

22.4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自治旗、扎赉诺尔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正蓝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二类

地区

2200

21.7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荣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

三类

地区

2140

21.1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兴安盟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通辽市开鲁县、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多伦县,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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