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促进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办字〔2022〕12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环节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具体实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民主管理、“一村一策”的原则,逐步推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机制,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渠道筹资,拓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来源。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引导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慈善团体、爱心企业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助。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应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记入补助对象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补助标准应具有可持续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村情和收益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方式确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集体经济补助奖励激励政策,可将补助金额与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每个人的补助和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当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补助方式应当按年度办理,不对补缴以往年度和未缴费人员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集体经济补助工作的总体推进,做好社保经办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对缴纳至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履行监管职责;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具体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选择集体经济基础好、基层党组织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实施,探索细化政策,全程跟进指导,逐步推广。确保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推进一个、成功一个,形成可复制的成功经验,逐步扩大范围,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9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