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群众住房交易税费成本,进一步减税惠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其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转让住宅:1%
二、转让非住宅:1.5%
三、拍卖房屋:3%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