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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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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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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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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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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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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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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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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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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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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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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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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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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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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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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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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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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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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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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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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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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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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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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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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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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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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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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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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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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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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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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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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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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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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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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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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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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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热泵(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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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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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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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干排水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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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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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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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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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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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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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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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取用水(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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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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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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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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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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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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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