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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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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

 

类别

取用水类型

适用税额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地表水

(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

0.05

0.1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0.05

0.1

城镇公共供水

0.5

0.6

特种取用水

5

10

其他行业

1

2

 

 

 

地下水

(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

0.2

0.4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0.2

0.4

城镇公共供水

2

2.4

特种取用水

20

40

其他行业

4

8

 

 

 

 

其他取用水

水源热泵(元/立方米)

1.4

2.8

疏干排水   (元/立方米)

回收利用

1

-

直接外排

1.2

-

水力发电取用水(元/千瓦时)

0.005

-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元/千瓦时)

0.002

 

-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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