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国家授权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3%,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以及市区的95%,县分享区域内的90%;
六、改革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及黑龙江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附件: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
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水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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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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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 源 税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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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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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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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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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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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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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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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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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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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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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5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1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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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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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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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热泵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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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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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单位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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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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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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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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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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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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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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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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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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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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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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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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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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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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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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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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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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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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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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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热泵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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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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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单位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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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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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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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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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取用水适用标准:
1.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超计划20%(含20%)以下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税;超计划20%-40%(含4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2.5倍收取水资源税;超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税。水力发电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不适用超计划累进加倍征收水资源税的规定。
2.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税。
3.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1.5倍收取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不适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加倍征收水资源税的规定。
符合两项及以上特殊取水加倍征收政策的,按照最高倍数标准征收水资源税,不叠加计征。
4.特定单位生活用水是指公办医院、公办学校、消防队、殡仪馆、监狱、戒毒所、看守所、公路收费站、公路服务区、公路养 护站、A级以上景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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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shuiwu114.com/
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9/202412/c00_317897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