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与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化业务协作,对船舶实行先税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检验手续时,应当向交通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交通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提供纳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