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除贯流式火力发电之外的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70%,所在市县分享30%。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取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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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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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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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与合肥市、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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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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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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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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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与合肥市、滁州市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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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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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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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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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热泵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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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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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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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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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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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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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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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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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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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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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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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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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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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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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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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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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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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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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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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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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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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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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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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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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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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流式火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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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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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取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区地下水的,对特种取用水和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按对应税额标准的1.5倍征收。
2.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的发电站外,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超出计划(定额)20%及以下、在20%-50%(含)之间和高于50%的部分,分别按对应税额标准的2倍、3倍和4倍征收。
3.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对应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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