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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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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规定及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结合国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水资源税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征收,具体税额标准详见《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对本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四、本市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缴纳。

六、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试点实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八、各区税务、水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的征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九、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取用水类别

标准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

0.1

直流冷却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0.1

循环冷却式火力发电取用水

0.05

水源热泵取用水

0.001

特种取用水

0.5

其他行业取用水

0.10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

0.45

饮料生产企业取用水

6.2

疏干排水

0.45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

0.1

水源热泵取用水

0.04

特种取用水

6.2

其他行业取用水

4

备注:

1. 直流冷却式火力发电取用水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耗水量征收,实际耗水量按照取水量的1%计算,税额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尚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发电量征收,税额标准为每千瓦时0.15厘。

2.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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