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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1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2-22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2月13日起废止。参见:《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皖财税法〔2024〕120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三、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四、各地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人完税信息在部门间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

附件:

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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