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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非税〔20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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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下统称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水域类湿地270元/平方米,滩涂类湿地330元/平方米,沼泽类湿地370元/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

三、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负责征收。省林草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结合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对占用单位湿地类型和面积的核定,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四、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缴款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02款26项“湿地恢复费收入”。

五、省林草局应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 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征收。除财税〔2024〕15号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六、需要缴纳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须向市县湿地管理机构提供湿地恢复费缴纳凭证,未提供湿地恢复费缴纳凭证的,不得擅自在湿地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

七、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占用单位向省林草局提出退付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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