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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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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一、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1.西安市莲湖区红十字会

2.韩城市红十字会

3.潼关县红十字会

4.岐山县红十字会

二、2025—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1.陕西省红十字会

2.西安市红十字会

3.西安市鄠邑区红十字会

4.西安市新城区红十字会

5.西安市碑林区红十字会

6.咸阳市红十字会

7.三原县红十字会

8.永寿县红十字会

9.兴平市红十字会

10.渭南市红十字会

11.富平县红十字会

12.汉中市红十字会

13.宁强县红十字会

14.榆林市红十字会

15.安康市红十字会

16.汉滨区红十字会

17.宝鸡市金台区红十字会

18.扶风县红十字会

19.麟游县红十字会

20.凤县红十字会

21.宝鸡市渭滨区红十字会

22.柞水县红十字会

23.镇安县红十字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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