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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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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规定,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pdf

附1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附2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3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4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5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附6本国子目注释表.pdf

附7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8日

 

附件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最惠国税率

(一)在我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进口糖浆和含糖预混粉的最惠国税率(见附1)。

(二)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暂定税率

(一)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见附2)。

(二)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见附3)。

三、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进口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以滑准税形式实施暂定税率(见附4)。

四、税目

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5、6)。调整后,2025年税目数共计8960个。

五、协定税率

(一)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23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继续按规定实施(见附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见附7)。

六、特惠税率

(一)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二)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见附7)。

以上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1.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3.出口商品税率表

4.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5.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本国子目注释表

7.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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