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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2025年度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综〔2024〕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12-30
【字体: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4〕2号)精神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电子票据推广实施情况,现将2025年度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式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我市新版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福建省对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规定,对我市原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进一步规范,在票据左上角增加“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素,将原左上角“票据名称”调整至票据正上方,形成2025年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及式样共10种(详见附件)。202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电子票据。

自2026年起,上述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式样继续有效,市财政局不再按年度公布票据种类、式样,若票据种类、式样变动将另行发文。

改革推广过渡阶段,与财政电子票据配套、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机打票据允许使用至2025年3月31日,用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所开具的机打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用票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汇总填写未使用的机打票据销毁清单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

二、管理要求

(一)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缴款人完成缴费后需要纸质实物票据的,可由用票单位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也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自行打印。

(二)各区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本区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工作,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为依据进行电子入账、报销、归档等会计处理工作。不满足条件的,可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入账和归档,同时必须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票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附件:

1.厦门市2025年度财政电子票据种类

2.厦门市2025年度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https://cz.xm.gov.cn/zwxx/zfxxgk/zfxxgkml/gfwj/bjcz/zhl/202501/t20250103_29106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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