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最近有些单位反映,对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在征收增值税问题上各分局执行不一,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生产销售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但对各种瓶(罐)装腐乳产品,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