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通告所附《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二、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三、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纳税人当年取用水超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五、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