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中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据此,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指导下,我局下调了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并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即普通标准住宅按中部地区预征率下限1%执行,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未作调整。
二是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纳税人销售保障性住房取得收入时,应按照零预征率进行预缴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税款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按新规定申报。
例如:湖北省某纳税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1.5%;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