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明确代开发票情形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对于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纳税人代开发票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了确保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政策,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