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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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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相关规定,现对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进行税种认定时,应一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完成税源采集。纳税人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取水信息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进行采集。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对应适用不同税目税额标准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年许可取水量,按照适用不同税目税额标准分别进行税源采集。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类型和取水用途进行取用水,确需改变取水用途的应先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二、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暂按年申报。按年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申报。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纳税人和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纳税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统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等情形的纳税人适用上门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门申报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属于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纳税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纳税人,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办理上门申报手续的,除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申报表外,还应同时提交《取水量核定书》。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取得《取水量核定书》的,先按照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取得《取水量核定书》后及时办理更正申报。符合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提交《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五、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取水口所在地是指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地点。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本年度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进行确定。

七、本市水资源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八、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产品产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九、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委托协议等相关信息。

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产品产量信息、对应产品分类水量信息及其佐证材料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本市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可减征本年度工业用水百分之二十的水资源税。如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重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十一、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且能单独计量实际取用水量的部分,执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适用税额,应单独进行税种认定和税源采集。

十二、疏干排水分为“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两种情形。疏干排水的水资源税按照排水量计征,纳税人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两种计量设施。

十三、水源热泵分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种情形。回灌,是指将热泵机组完成热量交换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层的情形。

十四、取水许可证到期仍需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过期仍取水的,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醒后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25年1月24日

来源: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182/202501/757801c088274249937c1ac201e350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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