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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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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11日起废止。参见:《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规定,我省自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经研究,决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收费减免规定。同时,要按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要求,加快兑现政策红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23年8月30 日

 

https://fzggw.ah.gov.cn/public/7011/148719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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