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上林县县城城区、建制镇及工矿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以及县城行政区划的调整改变,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赋,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合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上林县原土地征税范围应相应进行调整。
通过本次调整,进一步明确上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确定征收范围的边界。确定后的征收范围也将作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同时也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考虑到城镇化建设发展后,上林县县城城区、建制镇的商业中心或经济也在不断地变换,为有利于各经济单位的公平竞争,本次对上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暂不做调整。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条明确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上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南府复〔2018〕175号)、《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上林县2022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经研究决定对上林县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2条,规定征税范围、税额标准,明确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征税范围:我县县城、建制镇及象山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税额标准:延续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上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南府复〔2018〕175号)》的税额标准。
(二)明确《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等政策性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四、《通告》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的情况
该规范性文件由上林县税务局起草,经征求上林县财政局、上林县自然资源局、上林县民政局、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建议以及通过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上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上林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林县税务局解读。解读人:邱凤娟,联系电话:0771-5229069。
国家税务总局上林县税务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