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我县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及征税范围文件《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税范围的通知》(泸县府发〔2013〕151号),至今已执行10年时间,该文件未明确有效期。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的规定,需要重新印发规范性文件。由于泸县城镇土地级别发生变化,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公示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征税范围:泸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泸县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至10元。
三、税额变化
税额标准从12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
四、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该政策。
五、解读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泸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