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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相关规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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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6日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来源:https://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502/t20250212_39583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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