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各自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此前省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https://www.zj.gov.cn/art/2025/2/14/art_1229017139_2545036.html